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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
我们已经详细介绍了:
如何进行“身份判定”;
现行税率;以及,
所涉及的税务因素。
本文,我们将继续阐述以下内容:
“隔代转让税”(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
如何申报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
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将聚焦“如何进行早期税务筹划,最大限度地减少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将更多财富传承给下一代”。
一、“隔代转让税”(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
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不同,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是由捐赠人缴税,而非受赠人。
那么,有的人就会问:
“既然我的财富是要世代传承,传给子女的税率又高达40%。那么,我为什么不直接将财富跨代传承给我的孙子辈呢?财富传承和合理避税两不误,岂不美哉!”
在税法上,由跳代转让资产而产生的附加赠与税或遗产税应运而生,称为“隔代转让税”(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简称GST)。
“隔代转让税”是基于每一笔“赠与税”或“遗产税”之上的附加税,并非单独存在,需在美国“赠与税”或“遗产税”申报表中申报并缴税。
受赠人的“税务隔代”认定
与日常生活所述的“隔代子孙”不同:
若捐赠人在捐赠给直系孙子(女)或其配偶时,孙子(女)的父母,即捐赠人的直系子女及配偶已经去世,那么,出于“税务隔代”目的,受赠的孙子(女)并不为“隔代子孙”,而被认为是直系下一代,因此,不适用“隔代转让”。
若礼物是赠与给非直系后代,那么,需要根据税法中的“年龄差认定法“来认定是否为“隔代”。一般来说,比捐赠人小12.5-37.5岁的受赠人,将被视为捐赠人的下一代。此后,每隔25年,将被视为新的一代受赠人。
“隔代转让”的分类
一般来说,“隔代转让”分为“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两种:
“直接转让”:顾名思义,就是将任意资产直接转让给隔代子孙。
“间接转让”(Section 2632(c)):将任意资产转入信托,并指定隔代子孙作为信托受益人。
资产在进行“间接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税务问题:
在转让时,需缴纳“赠与税”;
日后信托分红(Distribution),或信托终止时,可能需要缴纳“隔代转让税”。
对“隔代转让”来说,“信托”不仅指日常所述的“信托”,还包括除了遗产之外,任何其他与“信托”具有同等效力的财富安排。例如:
终身财产的临时持有人(Life Estate with Remainder);
保险合同;
年金合同;等。
例1:
捐赠人Susan,在2019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礼物转让给女儿使用。
同时注明:
该房产对女儿来说是“可终止权益”(Terminable Interest)。在女儿去世后,该房产将转让给女儿的孩子们,即外孙、外孙女。
由分析可知:
尽管没有明确指出此次赠与属于“信托计划”,但是女儿在此次赠与中承担了财产的“临时持有人”的角色。因此,此次赠与将被认定为“隔代信托赠与”,属于“隔代转让”中的“间接转让”。
二、如何申报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
自20世纪初期,美国联邦税法就开始对每一笔礼物赠与以及遗产转让征税:
“赠与税”须通过709表格申报;
“遗产税”则通过706表格或706-NA表格申报。
在税法管辖权上:
由联邦制定税法,州法院无权处理联邦税务问题;
州法律界定财产的权益,税法对权益征税;
当不同州之间因同一财产的权益产生分歧时,由各州协商解决;
联邦税在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决定,可能不适用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同一问题。
“赠与税”的申报
1、什么是“礼物赠与”?
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已经对“礼物赠与”做了介绍:
一般而言,“赠与”是指美国报税人在没有提供等值回报的情况下,从其他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合伙企业)处收到的现金、房产或其他资产,并且这些财产不计入报税人的年度总收入。
“赠与”一般包括:
直接礼物赠与(现金转账、房产以及其他资产权益转移);
借贷中因无息或低息产生的未支付利息为赠与款(正常借贷不用申报,但要保留借据及支付利息凭证作为非赠与的证明);
被免除的债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
直接代表美国报税人支付给相关机构的学费或医疗费不计入赠与,也不用申报。
2、表格709-美国赠与(和隔代转让)纳税申报表
美国“赠与税”的申报,是和“个人所得税”税表分开的。
赠与税表必须在赠与发生后,次年的1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提交。
只有当赠与超过“年度免税额”时,才需申报709表格。
关于“年度免税额”的更多介绍,请参考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由于礼物赠与中可能涉及“隔代转让”问题。
因此,税务局要求捐赠人在申报709表格时,必须标明每项“赠与”的性质。
即明确每项“赠与”归属于以下哪一类“应申报赠与”:
仅满足“赠与税”规则;
“隔代转让”中的“直接转让” (Direct Skips):同时满足“赠与税”与“隔代转让税”;
“隔代转让”中的“间接转让”(Indirect Skips):捐赠当年满足“赠与税”,并可能在未来产生“隔代转让税”。
例2:
参考例1。
Susan在2019年的赠与行为属于“隔代转让”中的“间接转让”,隔代子孙并未直接参与到赠与中,仅是女儿持有房产的使用权及相关利益。
但是,在女儿过世后,该房产最终“间接转让”给了隔代子孙。
因此,此次赠与除了须遵循“赠与税”规则外,还可能产生“隔代转让税”。
综上所述:
在2019年申报时,须注明此次转让为上述“第三类‘应申报赠与’”,即:“隔代转让”中的“间接转让”。
“遗产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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