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本文系原创,版权归属©CPA Worldwide Tax Service PC(中文名:美国环球国际会计师事务所,WeChat ID:CPAWorldwide)。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复制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权必究。
承接本专栏的上文:
我们将结合长期的国际税务经验,继续针对以下不同人群或公司实体,对持有“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美国报税人,给出“四大避税策略”和节税建议:
美国税务居民(满足公民、绿卡或实质居住测试);
高净值移民人士;
拥有外国公司,且该公司同时符合“受控外国公司(CFC)”、“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定义的“美国报税人”;
拥有受控外国PFIC子公司的美国跨国公司。
本文,我们将主要围绕“美国税务居民”给出避税策略,在后续文章:《税务筹划:拥有“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高净值人士或跨国公司,如何规避美国“超额利润分配”罚款?》,我们将继续针对高净值人士、跨国公司等群体,给出相应的避税策略。
避税策略
针对美国税务居民,建议通过8621表格勾选Part II“Elections”,避免触发“惩罚性”税款——“超额利润分配缴税规则”(Excess distribution rule)(Sec. 1291(a)(1)(A)),被以最高税率征税。
“惩罚性”税款
如果没有主动“选择(Election)”,税务局通常默认:
PFIC是1291基金(Section 1291 Fund)。
如果美国股东从该基金中获得“超额利润分配”,或从处置该基金中获得收益(Recognized Gain),则需要遵循特殊的缴税规则:“超额利润分配缴税规则”(Excess distribution rule)(Sec. 1291(a)(1)(A))。
该规则要求向拥有“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股票的美国税务居民,加收来自公司的超额股息分配产生的大额税收和欠息。
什么是“超额利润分配缴税规则” 以及如何计算?
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已经提到:
如果当年从PFIC实际分配的利益超过前三年获得的平均利益分配的125%,则当年超出此125%的利益分配属于“超额利润分配”。
“超额利润分配”包含两类收益:
美国股东在当年收到的分配超过应分配收入;
出售PFIC股份的收益。
“超额利润分配”按投资人持资的天数来判断超出部分是否应在当年报税。
不在当年报税的部分将被视为之前年份未报税的收入,以那些年份的最高税率来缴税并同时缴纳欠税利息。
出售PFIC股份获得的收益,美国股东不是按优惠的长期资本收益率纳税,而是按普通税率征税。
例子:
刘先生从2016年9月21日开始,持股中国某公司10%的股份。该公司根据上述规则被认定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
2016年至2019年,刘先生持股部分的利润分配如下表1-6行所示。数据显示,刘先生在2016至2018年没有实际收到应得的全部利润分配。
公司在2019年将前三年未分配的金额全部分配给刘先生,因此在2019年,刘先生收到了超额利润分配。
下面,我们给出了“超额利润分配”和欠税利息的计算过程:
第一步:计算超额分配的总额,如下表7-10行所示;
第二步:计算超额分配应落到持股每一年的超额部分,如下表11-12行所示;
第三步:计算每年因超额分配带来的额外税款以及应纳利息,如下表12-16行所示。
第四步:计算所欠税款以及利息总额,如下表16-17行所示。
如何勾选8621表格,会出现哪些税务情况?
如上图所示,8621表格的Part II“Elections”给出的选择中,最常用的有:
一、通过勾选,选择PFIC成为符合要求的选择基金(QEF)。
每年,QEF的股东:
将其收到的普通收益,按比例分配到个人的“普通收入(Ordinary Income)”中;
将其获得的净资本收益,按比例分配到“长期资本收益(Long-term Capital Gain)”中。
对于报税当年度,未实际获得分配利益(Undistributed Earnings)的股东来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QEF将提供延迟纳税的利好。
需要注意的是:
QEF既存在税务上的利好,也同时存在一个税务陷阱:
Sec.1298(b)(1)规定:一旦成为“PFIC”,则终身都是“PFIC”。
即在持有PFIC的期间,中途才选择QEF的股东,将被认定为“非纯正”的QEF,即使选择了QEF,仍将受到“惩罚性”税款(Sec. 1291(a)(1)(A))的约束。
那么,对于未在持股第一年选择QEF,中途又想成为QEF的股东,该如何“补救”呢?
在操作上,税务局允许上述人群进行以下两种选择:
选择一:勾选Election D(Deemed sale election),简称“视同出售”。将所有资产视为在成为QEF的年份的第一天,按其公允市场价(Fair Market Value, FMV)出售。
资产的虚拟增值部分(Built-in Gain,通过“公允市场价”减去“成本基数”获得),将和“真实出售”一样,被视为之前年份未报税的收入(相当于“超额利润分配”),以那些年份的最高税率来缴税并同时缴纳欠税利息。
选择二:勾选Election E(Deemed dividend election),简称“视同股息”。该选择仅适用于同时满足CFC和PFIC定义的外国公司。该选择要求将PFIC1986年后的收益和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计入应税收入,并分配到不同持股年份,按那些年份的最高税率征税,并缴纳欠税利息。
在实际操作中,究竟该选择“视同出售”?还是“视同股息”?则因人而异,建议咨询具有丰富国际税务经验的会计师。
更多关于什么是“CFC公司”,什么是“PFIC公司”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二、通过勾选,PFIC的持股人可以选择将PFIC的股票按市值计价(Mark-to-Market)。
经过该选择,股东将遵循以下特殊缴税规则:
如果盈利,则将PFIC股票的资本利得,计入每年的应税收入;
如果亏损,则抵扣额将受限制,取以下两个金额中的最小值:
报税当年度,PFIC股票的资本亏损部分;或,
PFIC股东在往年的报税年份中,累积的可用抵扣部分金额。
综上所述:
美国税务情况极其复杂,税务筹划和节税策略也是千人千面。
以上述PFIC为例:
如果“不勾选(Non-election)”,则将被美国税务局默认为“1291基金(Sec. 1291 Fund)”,有可能触发“惩罚性”税款,被以最高税率征税;
如果“勾选(Election)”,则通常会出现上述的两种税务情况(QEF or Mark-to-Market)。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因此,建议“美国报税人”主动了解美国税务法规,及时审查税务情况,规避“惩罚性”税款。
更多从个人征税角度,探讨“美国税务居民”和“美国非税务居民”的征税区别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Comentári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