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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钱钟书在小说《围城》里说的:“在城里的人想逃出来,城外的人想冲进去。”
美国一度是人们心中的“移民天堂”:
从俄罗斯出生的谢尔盖•布林,到南非出生的埃隆•马斯克,分别因Google、Tesla而闻名,成为“美国梦”的精神注脚;
而疫情与高税收的双重压力下,弃籍人数屡创新高,中国玻璃大王曹德旺、Facebook联合创始人爱德华多• 萨维林等纷纷弃籍,“美国梦”渐次褪色。
美国税海无边,不管移民还是弃籍,都将上演一曲“冰与火之歌”。
尤其是高达40%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若没有早期税务筹划,资产将大大缩水,沦为待薅的羊毛。
作为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系列文章一,本文主要阐述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如何进行“身份判定”?
现行税率;
涉及哪些税务因素?
在后续的文章中,我们将继续详细介绍:
“隔代转让税”(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
如何申报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以及,
如何进行早期税务筹划,最大限度地减少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
详情请前往以下文章阅读:
(注:现行的赠与税和遗产税规则,将于2025年12月31日失效。届时,将可能不再享受1140万美元的高额免税额,回归到川普税改前的550万美元。建议早做规划,充分利用高额免税利好。)
一、身份判定
当人过世后,生前的所有资产,包括房子、股票、公司、银行账户、基金等,总价值超过一定数额,都需要缴税。
就联邦“赠与税”和“遗产税”而言:
“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需为其全球资产缴税;而,
“美国非公民非居民”的个人,仅需为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U.S. Situs Property)缴税,包括位于美国的:
不动产:自住房、出租房等;
有形资产:收藏品、珠宝、现金等;
金融资产:美国公司股票、银行账户、年金保险等;
退休金;
无形资产;
可撤销信托;等。
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相比,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有以下几点不同:
纳税主体不同:
“个人所得税”由报税人本人缴税;而,
美国“赠与税”和“遗传税”一般由捐赠人缴税,而非受赠人。
身份判定标准不同:
1、在“个人所得税”中,即使报税人不是“美国公民”,也有可能因为满足:
绿卡测试;
实际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或,
“选择夫妻联合报税(MFJ)”
成为美国税务居民,需申报全球资产并缴税。
详情请参考本专栏以下文章:
2、在美国“赠与税”和“遗传税”中,主要根据报税人礼物赠与或去世时的长期居所(Domicile/Legal Residence)来判定其居民身份。
通常来说,如果报税人在赠与或去世时,在美国居住了一段时间,并且没有明确搬离美国的意向证明,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美国“赠与税”或“遗产税”中的“美国居民”。
根据以往的法院判例,主要有以下几条判定考虑因素:
意向声明(签证申请、纳税申报表、遗嘱);
在美国居住的性质以及时长;
绿卡状况;
在美国和国外生活的方式;
与母国的关系;
国籍;
商业利益的位置;
参加的俱乐部和教堂所在地,投票登记处,以及驾照长期维护地。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候鸟式的国际性家庭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研判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身份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拿到美国绿卡,但没有美国长期居所;
在美国有长期居所,但没有在美国居住;
在美国居住,但不被视为在美国拥有长期居所。
综上所述:
拥有美国绿卡,并不代表一定属于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中的“美国居民”身份。
例1:
中国公民Mandy,于2017年收到美国绿卡。
她的家人居住在中国,每年仅赴美旅游数周,没有参与美国的任何社区活动。
分析案例可知,Mandy属于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中的“美国非公民非居民”身份。
Mandy仅需申报并缴纳其“美国资产”产生的“赠与税”或“遗产税”。
例2:
中国公民Henry,持H1b工作签证长期在美工作。
留美期间,因公司安排,赴中国开展短期项目后返美。
这种情况下,Henry仍将被视为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中的“美国居民”身份。
Henry需申报并缴纳其“全球资产”产生的“赠与税”或“遗产税”。
例3:
中国公民Alice,长期在美工作。并且没有明确搬离美国的意向。
那么,无论Alice是否持有绿卡、其家人是否为“美国居民”,Alice都属于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中的“美国居民”身份。
Alice需申报并缴纳其“全球资产”产生的“赠与税”或“遗产税”。
例4:
参考例3。
如果Alice的劳工合同中,明确指出Alice仅为在美开展短期项目工作,不久须返回中国。
那么,Alice将被认定为“美国非公民非居民”身份。
Alice仅需申报并缴纳其“美国资产”产生的“赠与税”或“遗产税”。
二、现行税率
现行的美国“赠与税”或“遗产税”的税率为18%-40%。
无论是“美国公民”、“美国居民”还是“美国非公民非居民”,税率都是相同的。
如下图所示:
三、“赠与税”和“遗产税”的税务因素
“无限婚姻扣除”(Unlimited Marital Deduction)
1、如果未亡配偶是“美国公民”,则有无限的婚姻扣除额。
换句话说,无限量的资产可以转移给配偶,而无需缴纳美国“赠与税”或“遗产税”。
去世的“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未用完的“终身免税额”,可转让给未亡配偶(DSUE, Portability of Deceased Spousal Unused Exclusion),以此提高未亡配偶的“终身免税额”。
2、如果未亡配偶不是“美国公民”,则不适用“无限婚姻扣除”原则。
不过,可以通过合格的美国本土信托,将其美国财产转移给“非美国公民”的未亡配偶,递延美国“遗产税”。
如果信托是在海外成立的,则可以参考以下文章,了解从美国税法角度看“非美国信托”的类型:
“年度免税额”
若当年赠与总额不超过“年度免税额”,则无需申报,也无需缴税。
若捐赠人每年的赠与额超过“年度免税额”(Annual Exclusion),则为“应纳税赠与”。捐赠人需提交709表,申报“赠与税”情况。
如下图所示,以2019年为例,礼物赠与的“年度免税额”:
若受赠人非配偶,则每位受赠人,每年可享受1.5万美元的免税额;
若受赠人为配偶,则视配偶身份而定:
若配偶为美国公民,则享有“无限婚姻扣除”;
若配偶非美国公民,则“年度免税额”仅为15.5万美元。
“终身免税额”
1、对于“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来说,捐赠人除了“年度免税额”,还可享有:
“终身免税额”(Lifetime Applicable Exclusion);以及,
“终身抵扣额”(Lifetime Credit)。
以2019年为例,“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的“终身免税额”为1140万美元,相对应的“终身抵扣额”为450.58万美元。
如果当年赠与超出“年度免税额”,超出部分则为“应纳税赠与”,由此产生的税负,可以用“终身抵扣额”直接抵扣。
“终身抵扣额”年年累减,直到扣完为止。
只有当“终身抵扣额”用完之后,才会产生真实需缴纳的“赠与税”。
因此,每次赠与申报后,都需重新计算剩余可用的抵扣额,并尽量保留每次申报的税表。
需要注意的是:
“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的赠与税和遗产税共用一份“终身免税额”。
即去世时可用的遗产免税额,就是生前赠与后剩余的“终身免税额”的额度。
例5:
2019年,美国公民Amanda享有“终身免税额”1140万美元。
生前,Amanda已经将1000万美元赠与给女儿,那么,在2019年去世时,Amanda的遗产仅剩140万美元的免税额(=$1140万-$1000万)。
2、若捐赠人是“美国非公民非居民”身份,那么:
捐赠人无法享受“终身免税额”;
“遗产税”中的免税额远低于“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额度。以2019年为例,“美国非公民非居民”遗产税免税额仅为6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