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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赴美上市或持有大量美股的外国投资者,如何合理避税?

Updated: Mar 1

版权声明:本文系原创,版权归属©CPA Worldwide Tax Service PC(中文名:美国环球国际会计师事务所,WeChat ID:CPAWorldwide)。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复制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权必究


在上篇文章:

《海外投资者大量持有或买卖美股的税务问题》中,我们已经从联邦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三个角度,具体阐述了外国人投资美股时,可能遇到的美国税务问题。


下面,我们针对赴美上市或持有大量美股的海外投资者,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税务筹划策略


不可撤销的无权信托


对于持有大量美股的外国投资者,可以考虑成立“不可撤销的无权信托”来持有美股:

  • 所谓“不可撤销”、“无权”,是指委托人在创建信托、投入资产后,自愿放弃信托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该类信托无需缴纳遗产税

  • 受益人只需缴纳收入分配部分(K-1)的所得税,而剩余未分配部分收入则由信托本身支付税款。因为在美国税法规定下,该类信托被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


如果信托是在海外成立的,则可以参考以下文章,了解从美国税法角度看“非美国信托”的类型:


优点:

  • 没有遗产税

  • 由受益人缴纳:

  1. 个人所得税(0%-37%);

  2. 资本收益税(0%-15%);

  • 没有分公司利润税(Branch Profits Tax)

缺点:

放弃了对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外国公司


美国税法Section 2104(a)条款规定:外国公司拥有的美国资产无需缴纳遗产税


这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外国公司”将扮演一个“隔离带”的角色,为美国资产筑起一道安全的防护墙,保护外国投资者拥有的美国资产免受高额遗产税的侵蚀。


近年来,在中国企业中日益盛行的通过BVI公司开展全球投资的做法,正是看中了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避税价值。


更多关于外国公司对应的美国公司分类及美国税务情况,请参考本专栏以下文章:


优点:

  • 没有遗产税;

  • 只有21%的公司所得税率;

  • 股份转让无赠与税。

缺点:

  • 资本收益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股息税(双重征税);

  • 有额外30%的分公司利润税。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利用外国公司直接投资美股并不是明智之举。

因为外国公司不仅要缴纳21%的美国公司所得税,还可能要缴纳30%的分公司利润税。两税相加,实际税率超过50%。


那么,如何减免分公司利润税呢?

  1. 可以将“累计留存收益”(Accumulated Retained Earnings)用于在美再投资,以此减少分公司利润税;

  2. 清仓美股后,及时清算外国公司,从而避免分公司利润税。



双层投资架构:外国公司+美国公司


尽管“全球反避税”条款CRS脱胎于美国“肥咖条款”,美国FATCA却在“请君入瓮”后,拒不加入CRS,成为CRS最大的一个漏洞。


再加上川普减税利好,美国直接撇开瑞士香港、开曼BVI等老牌避税圣地,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避税天堂


高净值人士闻风而来,纷纷把资产搬到美国,在特拉华州、内华达州、怀俄明州和南达科他州成立公司,正是看重了这些州提供私密性、低税率等资产保护和避税利好。


美国公司涉及内容较多,以下三篇文章,我们针对公司类型、成立步骤和注意事项,分别做了专门的介绍:



具体操作上,赴美上市或持有大量美股的外国投资者,可以考虑架设“双层投资架构”:

  1. 先由个人成立一家外国公司或离岸公司

  2. 再由外国或离岸公司控股一家美国C类公司

  3. 最后用美国C类公司投资美股


这种“双层投资架构”可以免除外国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以下两个税种:

  • 遗产税;

  • 外国分公司利润税。


原因如下:

  • 由于外国投资者仅拥有外国公司的股份,因此无需缴纳遗产税

  • 由于美股的直接投资者是美国本土公司,因此无需为其缴纳30%的分公司利润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税法要求,外国人持股达25%及以上的美国公司和在美国从事商贸活动的外国公司,每年可能需要申报5472表格。如果未按规定时间提交5472表格,申报人将最少被罚款2.5万美元


更多关于如何申报5472表格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本专栏中的以下文章:


优点:

  • 没有遗产税;

  • 只有21%的公司所得税;

  • 股份转让无赠与税;

  • 无额外30%的分公司利润税;

  • 私密性强。

缺点:

  • 资本收益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股息税(双重征税)。



人寿保险


通常,美国富人买保险,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 财富传承;

  • 支付遗产税。


从合理避税角度,外国投资者可以考虑购买“定期人寿保险”(Term Life Insurance)。在被保险人去世后,该保险将提供约定投保期限内的约定死亡赔偿金。

举个例子

2010年,外国投资者Adam投资了 40 万美元的美股。2019年,Adam身故时,该笔投资价值翻了两番,高达160 万美元。


假设按遗产税最高税率40%计算,在扣除外国人终身6万美元的免征额后,Adam所持有的股票价值,大约需缴纳61.6万美元[=(160-6)*40%]的遗产税。


如果在此期间

  1. Adam投保了“定期人寿保险”,身故赔偿金为70万美元,则该70万美元可以直接用来支付61.6万美元的遗产税;

  2. 如果Adam没有任何保险赔偿金,那么,Adam的遗产继承人需自掏腰包,或变卖部分股票、不动产等资产来缴纳高达61.6万美元的遗产税。


免责声明:本内容所包含的信息以及所表达的观点仅供参考,不应解释为投资、财务、税收或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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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联系:


陈谢平注册会计师、税务师/Xieping (Oliver) Chen CPA、EA

(深耕中美等国际税务16年,擅长跨国、跨州税。)


邮箱:olivercpae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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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话:+1 (602)515-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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