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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前,如何规划海外信托,合理避税?

Updated: Mar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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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成为高净值人士的“新宠”


法律赋予信托独立法人的地位,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或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即便委托人(设立者)或受托人破产,受益人仍然能够就信托财产保持其收益,并可以对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债权人追索。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财产情况,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不同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


另外,从美国税务局角度看,非居民的“美国无形资产”、“非美国的有形资产”二者的转让不受美国转让税(Transfer Tax)或赠与税(Gift Tax)的影响。相反,美国公民和税务居民需要缴纳全球资产的转让税或赠与税。因此,高净值人士在移民前应尽早对“美国无形资产”和“非美国的有形资产”进行合理规划,以使财产免受美国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影响,这个目标通常可以通过设立一个结构合理的信托计划来实现。

在上一篇文章: 《移民美国前税务筹划 | 高净值人士移民美国前,如何通过“勾选规则”合理避税?》我们提到,美国对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应税收入范畴不同,前者实行全球征税,后者仅对其在美国境内的收入征税。因此,对于想要移民美国的高净值人士来说,如果在移民前没有做好合理的税务筹划,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可能面临沉重的税务负担


关于如何区分美国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请参考本专栏中的另外两篇文章:


非美国信托的三种基本类型


中国信托和美国信托在具体分类和税务处理上有较大差别,因此移民规划时针对信托的处理应考虑如何合理合法地转换信托的身份。需要同时咨询专业的国内外信托公司、国际税务会计师以及信托规划律师。本文仅基于美国信托税法来讨论非美国信托的基本分类。


对于信托而言,如何处理好联邦所得税和遗产税的缴纳是最受关注的问题。


从美国所得税的角度看,可将信托分为“全权信托”(Grantor Trust)和“无权信托”(Non-grantor Trust)。全权信托指的是委托人保留处置信托内资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信托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将由委托人缴纳相对应的所得税。“无权信托”则相反,由于委托人放弃了信托所有权,所得税也转而由受益人缴纳(对应每个受益人分配到的收益)。


从美国遗产税的角度看,可将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以及“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可撤销信托”中的资产仍归为委托人的遗产之一,必须与其他遗产一起计算遗产税。当委托人创建信托之后放弃了对信托内资产的控制权以及所有权,那么这份信托即为“不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则被移除出委托人的遗产,因此无需缴纳美国遗产税。


了解以上基本的信息后,从美国税法角度看,我们可将非美国信托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一、可撤销的全权信托

适用人群:仅受益人移民到美国,委托人不移民并且希望对信托保留控制权。


在这种信托结构下,受益人不用缴纳任何美国所得税或遗产税。因为委托人不是美国居民,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信托中不涉及美国资产或商业行为,双方都无需缴纳任何美国税。如果委托人移民美国,则该委托人需对信托资产产生的收入缴纳美国所得税。


二、不可撤销的无权信托

适用人群:委托人移民美国,并且在创建信托、投入资产后愿意放弃信托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此来避免美国遗产税。


美国税法规定,信托在所得税方面的一般原则是作为“以个人为单位的法人实体”,即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被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美国受益人需缴纳收入分配部分的所得税并且提交3520表格。如果受益人中有非美国报税人,那么他分配到的收入无需缴纳美国所得税。


三、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


适用人群:委托人移民美国,希望避免遗产税,但是不想放弃对信托的控制权。


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委托人设立的是不可撤销信托,将被视为放弃了对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也就是第二种提到的信托)。但是在这里存在一种例外。当不可撤销信托的起草是为了将委托人视为所得税目的的资产所有者,而不是出于遗产税目的时,不可撤销信托可以被视为税收透明体,即所得税由委托人负担。这些不可撤销的信托被称为 “故意有缺陷的设保人信托”。

移民前信托警惕“五年期限”规则和“回归制约”


在充分了解信托在规避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方面的利好的同时,高净值移民人士还要特别留意以下两个注意事项


1、“五年期限”规则


如果美国非税务居民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的五年内,将财产放入自己设立的不可撤销海外信托,并且该海外信托有美国受益人,那么信托设立者要清醒认识到“五年”等待期陷阱。该规则要求,如果上述情况的美国非税务居民,在海外信托设立之后的五年内移民美国,那么放入信托的资产,将被视为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那一天放入,产生的收入将因美国税务居民身份被征美国所得税。因此,不可撤销的海外信托应在设立者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至少五年创建、注入资产,以避免信托资产收入被征税。


2、回归制约(Throwback Rules)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海外不可撤销信托的美国受益人要受到累积收入分配税收“回归规则”的制约。该规则要求,在当前纳税年度所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收益中,超过当年的可分配净收入部分,应当计算在上一纳税年度之內,视为已经在上一年度分配给受益人。尽管该超出部分被视为上一年度的分配额,但受益人应当在当前纳税年度缴税。如果上一年度无法容纳该超出金额,根据“回归规则”,可以一直向再上一年度回溯。最后剩余部分才视为当前纳税年度的分配额。鉴于“回归规则”,通常建议海外不可撤销信托及时分配每一年的收益


投资年金或人寿保险单


在移民前,高净值人士可以考虑购买年金或人寿保险。无论是传统的终身保险还是私募人寿保险(PPLI),如果配置得当,可以享受免税增长和免税分配的好处,因为保单中的资产增值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这种保单比传统的人寿险便宜(因为死亡福利通常较小),但可以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和以节税方式获得资金的能力,比如用保单做抵押向银行或保险公司贷款等。


为了确保保单的遗产利益不被纳入设保人的遗产中,应由独立受托人管理的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ILIT)购买和拥有。


免责声明:本内容所包含的信息以及所表达的观点仅供参考,不应解释为投资、财务、税收或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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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谢平注册会计师、税务师/Xieping (Oliver) Chen CPA、EA

(深耕中美等国际税务16年,擅长跨国、跨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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