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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如何界定外国公司在美国税法上的分类?》,我们已经提到,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许多拥有美国境外公司的投资者移民美国,而美国税务居民也纷纷在海外投资公司。
跨境交流,首先要解决的第一步,就是界定各种外国公司在美国税法上的分类。上篇文章,我们已经以图文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外国公司相对应的美国公司的分类和税务情况,并针对“税收透明体”给出了避税策略。
这篇文章,我们将深度解析外国实质性公司的一般纳税规则,以及针对外国实质性公司的美国股东的两种特殊税收规定,并介绍如何通过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注明:关于“税收透明体”和“实质性公司”的详细定义、如何区分和转换,可以参考本专栏文章:《移民美国前税务筹划|高净值人士移民前,如何通过勾选规则合理避税?》)
外国实质性公司的一般纳税规则
如图一所示,如果外国实质性公司有美国来源的收入或者从事了美国的商业活动,那么,外国实质性公司需要在当年向美国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则无需缴纳。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将美国公司的税制从全球征税的属人制(Worldwide Tax System),改为不征海外利润税的属地制(Territorial Tax System)。因此,如果美国公司控股的海外公司,在美国境外交完税后,将海外利润汇回美国公司,则无需再交美国税。
但是,如果海外公司将利润作为股息分配、分红收入或其他方式分配给美国个人股东时,美国个人股东还要对分配到的利润交税。因为川普税改只是针对美国公司税制,个人税的属人制和全球收入征税依然不变。
图一:外国公司对应的美国公司分类及美国税务情况
针对外国实质性公司的美国股东的两种特殊税收规定
美国税法对某些外国实质性公司的美国股东有一些特殊的税收规定。
第一种是F类收入(Subpart F)引起的税收
F 类收入条例 (Sec. 951(a)) ,只针对拥有受控外国公司股权超过10%,并且受控外国公司在当年产生了F类收入的美国股东。这里的“受控外国公司”,是指美国股东直接、间接或推定持有在美国境外关联企业的股份或资本超过50%(股权控制)或对该关联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外国公司。
更多关于“受控外国公司”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本专栏文章:《在美华人注意啦!海外持股10%及以上必须申报5471表》。
在F类收入条例规定下,即使受控外国公司(以下简称“CFC”)未在该年度向此类美国股东实际分配利润,此类美国股东也被视为在该年度收到了与其持股数相对应的F类收入,并需在该年度对其纳税。当然,在此类股东真正收到所分配的利益时,无需对同笔收入再次纳税。
避税策略 在税务筹划上,要想从根本上规避此类税务负担,可以通过修改公司股权机制,如削减美国股东的持股比例,让公司不被归为CFC;或者重新规划公司,使其不产生F类收入。如果依然无法避免,那么,只能尽量减少以下所述的F类收入。
哪些收入属于F类收入?
2017年底的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实施之前,F类收入主要针对CFC中的外国基地公司收入(Foreign Base Company Income, 简称FBCI),如图二所示,主要分为四种。其中,石油相关收入现如今不纳入F类收入。TCJA法案为F类收入新增了一项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lobal Intangible Low Tax Income, 简称GILTI)。
图二:外国基地公司收入以及F类收入
作为F类收入的外国基地公司收入,主要有三大种类:
(一)外国个人持股公司流动性收入(Foreign Personal Holding Company Income, 简称FPHCI)
此项收入通常是指一个CFC的被动收入,也就是非劳动收入。包括:
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年金;
出售或交换以投资为目的的资产时产生的净收益;
进行任何商品的交易时产生的收益;
进行外国货币交易时产生的收益。
(二)外国基地公司销售类收入(Foreign Base Company Sales Income, 简称FBCSI)
外国基地公司销售类收入是指达到以下两个条件的收入(如图三左侧所示):
商品购于或销售给CFC的关联人(Related Person)。
关联人指的是控制(持股半数以上)CFC的个人或公司、受控于CFC的公司、以及与CFC拥有同样的控制者的公司。CFC的注册国不参与生产、获得或使用商品,公司仅作为销售的中间商赚取该类销售收入。
实质上,这种销售收入只是CFC在销售环节中用来减税的载体,被美国税务局(IRS)认定为F类收入,在纳税当年由美国股东以分红的形式缴纳税款。
避税策略 减少或规避这种F类收入的策略分为两种(如图三右侧所示): a. 不向关联人购买或销售商品; b. 在CFC注册国寻找供货商或客户。
图三:F类收入(外国基地公司销售类收入)的判定及规避
(三)外国基地公司服务类收入(Foreign Base Company Services Income)
这种收入是指CFC跨国(即CFC注册国之外)为关联方提供服务或代表关联方向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如图四左侧所示)。服务包括技术、管理、工程、建筑、科学、技术、工业、商业或类似服务。
此类收入的主要目的是让服务收入获得较低的税率。比如,CFC子公司向美国母公司提供服务或者美国母公司通过CFC子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服务。这里的关联方和上述“外国基地公司销售类收入”的关联方相同。
避税策略 减少或规避这种F类收入的策略分为两种(如图四右侧所示): a. 改为向在CFC注册国的关联方提供服务,或代表关联方向CFC注册国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 b. 跨国提供服务,或代表关联方向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时,尽量避免涉及关联方。
图四:F类收入(外国基地公司服务类收入)的判定及规避
2017年底的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实施之后,美国税务局新增了“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简称“GILTI”),并将其加入F类收入。同样,GILTI也是对应了一种逃税避税的方式:通过将美国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的无形资产置于国外低税或无税的国家或地区,以使其无形资产带来的收入以低税率征税(直到收入被分配回美国),从而大大降低了公司和股东的整体税款。
避税策略 建议美国税务居民或移民人士,在进行海外投资或移民前,仔细审查持股的美国境外公司的情况,以此来规避部分美国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是投资了“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 简称PFIC)需要遵循的特殊缴税规则。
例如,“超额利润分配缴税规则”(Excess distribution rule)(Sec. 1291(a)(1)(A))要求向拥有“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股票的美国居民,加收来自公司的超额股息分配产生的大额税收和欠息。
什么是“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如果外国公司符合以下“收入测试”或“资产测试”的任何一种,则为PFIC:
收入测试(Income Test):外国公司在纳税年度内超过75%的总收入为被动收入(Passive Income),“被动收入”指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年金等收入。
资产测试(Asset Test):外国公司在纳税年度内持有的平均资产中至少有50%是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
什么是“超额利润分配缴税规则” ?
如果当年从PFIC实际分配的利益超过前三年获得的平均利益分配的125%,则当年超出此125%的利益分配属于“超额利润分配”。“超额利润分配”包含两类收益:
美国股东在当年收到的分配超过应分配收入;
出售PFIC股份的收益。
“超额利润分配”按投资人持资的天数来判断超出部分是否应在当年报税。不在当年报税的部分将被视为之前年份未报税的收入,以那些年份的最高税率来缴税并同时缴纳欠税利息。出售PFIC股份获得的收益,美国股东不是按优惠的长期资本收益率纳税,而是按普通税率征税。
例子:刘先生从2016年9月21日开始持股中国某公司10%的股份。该公司根据上述规则被认定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2016年至2019年刘先生持股部分的利润分配如下表1-6行所示。数据显示,刘先生在2016至2018年没有实际收到应得的全部利润分配。公司在2019年将前三年未分配的金额全部分配给刘先生,因此在2019年,刘先生收到了超额利润分配。
下面,我们给出了“超额利润分配”和欠税利息的计算过程:
第一步:计算超额分配的总额,如下表7-10行所示;
第二步:计算超额分配应落到持股每一年的超额部分,如下表11-12行所示;
第三步:计算每年因超额分配带来的额外税款以及应纳利息,如下表12-16行所示。
第四步:计算所欠税款以及利息总额,如下表16-17行所示。
避税策略 综上,对于不准备出售的股份或投资,高净值人士在移民前,最好将PFIC的分配利润控制在每年的应分配利润范围内。或者通过8621表格勾选Part II “Elections”,避免被按最高税率征税。
Part II “Elections”给出的选择中,最常用的有:
通过勾选,选择PFIC成为符合要求的选择基金(Qualifying electing fund, 简称QEF);
通过勾选,PFIC的持股人可以选择将PFIC的股票按市值计价(Mark-to-Market)。
而对于准备出售的PFIC股份,建议高净值人士在移民前及时处置。
此外,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同时满足CFC和PFIC的定义,那么PFIC部分的“超额利润分配缴税规则”将自动免除,公司仅需缴纳作为CFC时的被动收入所带来的额外税款。
更多关于“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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