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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籍无小事。
前有2005年,中国“玻璃大王”曹德旺全家弃籍,约莫交了2.8亿的“弃籍税”;后有2019年,俄罗斯亿万富豪廷科夫因2013年弃籍时,虚报2013年个人收入、虚报弃籍时个人净资产、瞒报海外资产信息等数罪并罚,面临高达8亿美元的天价“分手费”和6年监禁。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财富市场,美国一直是高净值移民的首选地。但是,从2010年奥巴马政府为防止美国公民和绿卡居民滥用离岸地避税,签署了FATCA(“肥咖条款”),美国弃籍人数首次破千。近日,据《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第一季度,更是有高达2909名美国人选择放弃美国国籍:
2019年第四季度弃籍人数仅261人,环比暴增1015%;
打破2016年第四季度因川普当选总统激增的2365名弃籍人数,创下美国税务局有记录以来放弃国籍人数最高的一个季度;
随着FATCA三年宽限期的结束,美国税务局开启海外资产全球追缴模式。
一边是移民界的“香馍馍”,一边是税务界“烫手的山芋”。在如此冰火两重天,只有尽早进行弃籍税务筹划,才能高枕无忧。
尽管弃籍原因因人而异,但避税仍是主因。这篇文章,我们将针对2008年6月16日之后的弃籍人士,详解什么是税务上的弃籍,并介绍几种常见的弃籍税务筹划策略。
谁是美国税法意义上的弃籍者?
一般来说,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就是美国税法意义上的弃籍者:
放弃了美国国籍的美国公民;或者,
结束了“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的“长期居民” (Long-Term Resident,简称“LTR”),即满足下文(8/15)测试标准的特定绿卡持有者。
美国对税务居民(满足公民、绿卡和“实际居住测试”)实行全球收入征税,同时要求其披露海外金融资产、银行账户、海外赠与、控股公司股份等信息。高额的全球税负和繁杂的国际信息申报,让不少高净值人士头疼,有些人在权衡利弊后,可能做出弃籍的决定。
但是,成功弃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法律上的弃籍,并不代表弃籍成功,弃籍者还必须完成税务上的弃籍:如果弃籍不合规,报税人仍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仅完成法律弃籍(放弃公民、绿卡身份),而未完成税务弃籍,直接离开美国,也可能触发引渡协议,与美国税务局对簿公堂。
弃籍报告8854表格
根据税法规定(Section 6039G),弃籍者必须提交8854表格,证明其在弃籍前的5个报税年度内,遵守了美国税收法规,合规报税并缴税。同时,弃籍者需要报告弃籍时的全球资产情况:
在弃籍当年,弃籍者必须提交初始弃籍报告8854表格;
如果弃籍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那么,除了弃籍当年提交初始弃籍报告,在以后每个报税年度,弃籍者都必须提交年度弃籍报告8854表格:
弃籍时,选择延迟缴纳弃籍税;
弃籍时,有合规的递延收入(Eligible Deferred Compensation, Section 877A);
弃籍者是无权信托(Non-grantor Trust)的受益人。
罚款
如果未正确提交弃籍报告,或提供了错误的信息,都可能导致一份8854表格1万美元的罚款,并需补缴弃籍税和利息。
这里的未正确申报,不仅指每年未正确提交1040税表并缴税,还包括未正确申报国际信息报表,如5471表、3520表、FBAR、8938表、926表等。关于以上常见的国际信息报表的详解,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如果不小心漏报了海外资产信息,可以通过我们介绍的“税务合规(‘补救措施’)”及时补救:
如何确定“弃籍日”?
为了确定提交8854表格的时间,以及计算“弃籍税”,首先要明确税法上的弃籍日期:
美国公民:
一般以下列4个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准:
在美国外交领事馆放弃美国国籍的日期;
向国务院提供关于自愿放弃美国国籍的签字声明的日期;
国务院签发的丧失国籍证明的日期;
美国法院取消美籍身份证明的日期。
美国“长期居民”(LTR):通常指在终止“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前的15个报税年度内,至少有8年是美国永久居民(俗称“绿卡持有者”)。报税人提交8833表格,通过“税收协定”(Tax Treaty)选择被视为“美国非税务居民”的期间不计入上述8年的计算范畴。
一般以下列4个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准:
自愿放弃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并提交I-407表的日期;
被美国移民局认定为放弃了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并收到通知的日期;
由于移民法案被美国移民局移除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并收到通知的日期;
提交8833表格,选择被视为“美国非税务居民”的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8833表格,不会直接导致绿卡或移民身份的取消。但是,这项申请可能会影响报税人保持美国绿卡身份,所以建议在做决定前先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移民律师。
在报税人提交8833表格选择被视为“美国非税务居民”的当年,报税人可能会拥有两个不同的税务身份:“非税务居民”和“税务居民”。这种情况也通常发生在个人抵达或离开美国的那一年。“双重税务”身份报税比较复杂,本专栏的以下文章有做详细的解析:
例:2004年,Matthew拿到绿卡成为“美国税务居民”;2010年开始,他的工作重心回到中国,并提交8833表格选择被视为“美国非税务居民”;2019年,Matthew放弃绿卡。
分析该案例可知:
尽管Matthew持有绿卡16年(2004-2019),但是,其中只有7年(2004-2010)是“美国税务居民身份”。根据8/15测试标准,Matthew不属于美国“长期居民”(LTR)。因此,Matthew不是美国税法意义上的弃籍者,无需申报8854表格,也不产生弃籍税。
谁是缴纳弃籍税的“涵盖弃籍者”?(Covered Expatriate)
若弃籍者在2008年6月16日之后弃籍,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就被视为“涵盖弃籍者”(Covered Expatriate, Section 877A),且有可能要缴纳弃籍税:
在弃籍日之前的5个报税年度内,弃籍者的年平均净所得税(Average Annual Net Income Tax)大于弃籍日当年规定的门槛:2019年为16.8万美元;2018年为16.5万美元;2017年为16.2万美元。
在弃籍日当天,弃籍者的全球净资产价值超过200万美元。
弃籍者没有通过正确申报8854表格,向税务局证明,在弃籍日之前的5个报税年度内,合规报税并缴税。如果弃籍者不小心漏报了8854表格,可以通过本专题的“补救措施”篇进行补救。
“涵盖弃籍者”的两种例外情况
若以下两类弃籍者,已经正确申报8854表格,并说明“税务合规”,那么,尽管符合上述适用“涵盖弃籍者”中的条件(1)或(2),也不会被认定为“涵盖弃籍者”,也无须缴纳弃籍税:
第一类例外:特定的双国籍公民
弃籍者出生时,同时是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公民。放弃美国国籍后,弃籍者仍是其他国家的公民,并在该国交税;同时,
在弃籍前的15个报税年度内,在美居住天数满足“实际居住测试”的年度不超过10年。
第二类例外:特定的未成年人
弃籍者是未成年,并在18.5岁之前放弃美国国籍;同时,
在弃籍前的所有报税年度内,在美居住天数满足“实际居住测试”的年度不超过10年。关于什么是“实际居住测试”,请参考本专栏中的文章:《如何通过“绿卡”和“实际居住测试”判定是否为美国税务居民?》
弃籍税务筹划
弃籍之前,税务筹划当先行:
弃籍筹划的第一步,绿卡持有者可以通过避免成为美国“长期居民”(LTR),从而避免被认定为税务上的弃籍者;
如果已经被认定为税务上的弃籍者,那么,报税人要避免成为“涵盖弃籍者”,因为只有“涵盖弃籍者”才有可能触发弃籍税。具体来说,就是要避开以下三个触发“涵盖弃籍者”的条件:
高资产;
高税款;
税务不合规。
弃籍情况因人而异,建议咨询专业的国际税务会计师。
下面,我们仅介绍几种常见的弃籍税务筹划策略:
(一)弃籍前,通过礼物赠与或财产转让,降低资产或收入
假设弃籍者持有200万美元以上的资产,满足“涵盖弃籍者”条件。
常见避税策略:
可以充分利用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礼物赠与的“年度免税额”和“终生免税额”,将部分资产赠与亲友,在规避弃籍税的同时,也无须缴纳赠与税:
配偶间赠与:若配偶为美国公民,那么,将资产赠与配偶,是不需要缴纳赠与税的;若配偶不是美国公民,则需提前几年开始税务筹划,因为非美国公民配偶间的免税赠与额仅15.5万美元。
转让资产给特定的未成年子女:上文提到,特定的未成年弃籍者,如果在18.5岁前弃籍,无须缴纳弃籍税。因此,弃籍者可以将部分资产转让给未成年子女,并规划其在18.5岁前弃籍。
转让资产到无权信托(Non-grantor Trust):弃籍前,弃籍者可以先成立一个不可撤销的无权信托,将亲友或关联人设为信托受益人,并将资产转移到信托内。需要注意的是,弃籍者本人不能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委托人或受托人,即弃籍者和信托本身不能有任何关联。
转移资产到非盈利组织;等。
如果是非美国信托,请参考本专栏中的以下文章,对照在美国税法角度下的非美国信托分类:《移民美国前,如何规划海外信托,合理避税?》
(二)弃籍前,出售自住房
美国税法IRC Section 121(d)(10)条款规定:如果报税人要出售主要住所,且在近5年内在该房屋内至少居住2年,那么,卖房所得利润(Capital Gain),单身报税人可以享受25 万美元的免税额,夫妻合报则可以享受50 万美元免税额。
因此,可以充分利用该利好,在弃籍前,出售自住房,不仅可以降低弃籍时的全球净资产,出售所得利润还可以享受单身报税25万/夫妻合报50万美元的免税额。
除了上面几种避税策略,高净值人士等弃籍者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合理避税:
利用递延资产降低弃籍税;
通过“成本提升规则(Step-Up-In-Basis)”调整“假定出售”的成本基数;
运用2019年9月6日美国税务局最新发布的“补救程序”及时补救(Relief Procedures for Certain Former Citiz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