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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持续发展,全球经济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融态势。许多拥有美国境外公司的投资者移民美国,而美国税务居民也纷纷在海外投资公司。
中美两国的税法有很大的差异,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首先了解清楚外国公司对应美国税法中的哪种公司类型?是否需要缴纳美国税?以及如何缴税?等问题,对中美投资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本篇文章,将介绍在美国税法定义下,外国公司的分类和税务情况;下篇文章《拥有外国公司的美国税务居民和移民人士,如何做好税务筹划?》,我们将深入解析如何通过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一、美国公司税务分类
美国税法将公司分为四种形式:
独资个体户 (Sole Proprietorship)
合伙企业 (Partnership)
S类公司 (S Corp)
C类公司 (C Corp)
美国公司涉及内容较多,以下三篇文章,我们针对公司类型、成立步骤和注意事项,分别做了专门的介绍:
其中,前三种公司形式在税务上被视为“税收透明体”,即公司的收入将穿透到股东或合伙人名下,由个人缴纳所得税,企业并不产生所得税;C类公司则被视为“实质性公司”,由C类公司作为纳税实体单独报税,并产生企业所得税,股东也需要对当年收到的分红缴纳所得税,即“双重征税”。
关于“税收透明体”和“实质性公司”的详细定义、如何区分和转换,可以参考本专栏文章:
二、外国公司对应的美国公司分类及税务情况
根据美国税法中的Section 7701(Check-the-box Regulations, 简称“勾选规则”),允许某些商业实体,通过提交8832表格(Entity Classification Election),“勾选”(Check-the-box Election)选择其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
如果没有勾选,美国税务局则默认:
外国责任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美国的C类公司 (C Corp);
美国境外的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为美国的合伙企业 (Partnership);
美国境外的个体户为美国的独资个体户 (Sole Proprietorship)。
其中,中美信托在具体分类和税务处理上有较大差别,我们专门做了一篇文章,详解从美国税法角度看非美国信托的三种基本类型,以及如何合理合法地转换信托的身份。详见本专栏文章:
通过“勾选规则”,外国公司可以选择除了默认形式之外的其他公司类型:
符合资格的外国责任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勾选”选择成为美国的合伙企业(Partnership)。(属于“税收透明体”)
某些符合资格的外国合伙企业或独资个体户可以通过“勾选”选择成为美国的C类公司。(属于“实质性公司”)
符合资格的外国独资(只有一个所有者,100%拥有)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勾选”选择成为美国的“穿透体”(Disregard Entity)。(属于“税收透明体”)
避税策略
在美国税法中,“税收透明体”产生的收入可以与其他“税收透明体”或特定的个人投资产生的亏损相抵,从而降低应纳税额(Taxable Income)。
如果移民人士或美国税务居民,计划在美国或海外成立或投资其他“税收透明体”,则可以利用“勾选规则”,将产生亏损的外国有限公司或股份制有限公司选择成为“税收透明体”,由此获得额外的税务利好。
更多关于在移民前,如何通过“勾选规则”,合理避税,及其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操作步骤,请参考本专栏中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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