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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本专栏上篇文章的内容:
本文,我们将继续介绍:
如何通过税法第962条的“选举(Election)”,将拥有“特定外国公司(SFC)”的“美国个人股东”选择被视为“美国公司股东”,从而享受“美国公司股东”的以下税务优惠利好:
21%的单一比例公司税率;
税法第250条允许扣除50%的优惠政策;
80%的“境外税收抵免”优惠。
“美国个人股东”税务筹划——如何巧用“Sec.962”?
对于高收入、高税率人群,如果适用得当,“Sec.962”将节省一大笔的税负。
以下,我们将通过两个例子的对比,直观地说明巧用“Sec.962”对高收入、高税率人群的节税利好。
案例1:
“美国个人股东”John,100%拥有位于日本的A公司。
美国公司的单一比例税率是21%。假定John在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是37%,合格股息税率为20%;A公司在日本的所得税率为12.5%。
第一年,A公司的收入为1,000美元。
如下图所示,经计算可知:
通过“Sec.962”选举(Election),John将节省144.75美元的税款(=$448.75-$304.00)。
案例2:
参考案例1。
假定John在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是25%,合格股息税率为20%;A公司在日本的所得税率为10%。
第一年,A公司的收入为1,000美元。
如下图所示,经计算可知:
通过“Sec.962”选举(Election),仅为John节省了25.00美元的税款(=$325.00-$300.00)。
由上述两个例子可知:
不同国家、地区、个人的税率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由此导致的税负结果也不尽相同。
“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一言以蔽之,有效的“税务筹划”,对跨国公司和个人都至关重要,不容小觑。
因此,建议客户未雨绸缪,尽早咨询拥有丰富的国际税务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
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规避“GILTI”收入税?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虽然美国国会亲创了“三个太阳”:三项“税收原则”,试图通过“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刚柔并济,堵住大型跨国公司的避税漏洞。
但是,“百密必有一疏”。
拥有外国公司权益的美国公司或个人,仍然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规避“GILTI”收入税。
格物致知,知其然更应知其所以然。
本质上,“GILTI”收入税仅适用于“特定外国公司(SFC)”的任何美国股东(包括个人和公司)。
在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我们已经提到:
“特定外国公司(SFC)”分为两种:
一种是“受控外国公司(CFC)”,即CFC属于SFC;
另一种,只要美国股东中有美国国内的公司(Domestic Corporations)存在,那么,无论美国股东的总占比多少,这个外国公司都属于“特定外国公司(SFC)”。
换句话说,“GILTI”制度的建立,仅仅是为了“捕获”在外国公司中拥有重大权益或具有影响力的美国人。
波浪滔天,如何做一只在深海中搏击,逆流而上的“鲑鱼”呢?
这里,我们将结合长期的国际税务研究和工作经验,探讨四种规避“GILTI”收入税的方案:
方案一:
“美国个人股东”,可以将外国公司的股权,控制在50%以内,或避免成为“受控外国公司(CFC)”。
如果无法控制股权,那么,也可以尝试以下做法:
通过“勾选规则”,将外国公司选择成为美国的“税收透明体”,立即享受“境外税收抵免”优惠;或者,
将选择被视为“税收透明体”产生的收入,与其他“税收透明体”或特定的个人投资产生的亏损相抵,从而降低“应纳税额(Taxable Income)”。
关于如何进行“勾选规则”;什么是“税收透明体”和“实质性公司”?以及二者间如何进行区分和转换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方案二:
拥有设备、厂房等重资产,并且从事制造业、重工业的外国公司,一般情况下,也无需担心触发“GILTI”收入税。
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
我们已经提到:
在征税范围上,“GILTI”比纯粹的“属人制”(Worldwide)要窄得多,更倾向于“基于目的地”(Destination-based)的税制。
作为全球征税的“属人制”,将囊括一家公司全球赚取的所有利润。
相反,“GILTI”将征税范围局限在“超常”回报,或超过外国子公司“合格商业资产投资(QBAI)”10%的回报。
QBAI本质上是外国公司的“有形资产”,例如机器、厂房等重资产,还包括折旧。
“GILTI”税制的背后逻辑是:假定10%的合理回报来源于“有形资产”;而剩余的“超常”回报,则来源于“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
因此,当“重资产”占比越大时,“有形资产”的占比也越大,而“超常”回报——“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占比就越小,应税的“GILTI”也越小,相应的“GILTI”收入税也越低。
方案三:
拥有外国公司的新移民,可以选择美国全年“非税务居民”或“双重税务”身份,成为美国“非税务居民”,以此规避全部或部分“GILTI”收入税。
更多关于如何认定、选择“美国非税务居民”或“双重税务”身份,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方案四:
“美国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倒置”将其合法总部迁出美国,变为“美国非税务居民”。
或者,与上述“方案一:‘美国个人股东’”类似,可以通过“勾选规则”,将外国公司选择成为美国的“税收透明体”,将“税收透明体”产生的收入,与其他“税收透明体”或其他的特定亏损相抵,从而降低“应纳税额(Taxable Income)”。
“倒置”:指原先总部设在美国的跨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合并后,将外国公司所在地视为总部的行为。
只要通过转换税务身份,跨国公司就可以在不改变任何实际商业活动的情况下,大幅降低税赋。
更多关于美国“旧税制”漏洞、“川普税改”,以及“跨国公司避税案”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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